加纳1994年新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适用于采矿业和石油业以外的所有投资项目。
2、
最低外资金额条款:与加纳人举办的合资合作生产性企业,外资应不少于1万美元;外国独自生产性企业,外资应不少于5万美元;合资或独自外贸企业,外资应不少于30万美元,而且最少应雇佣10个加纳人。
3、
移民配额条款:1-10万美元享有1个移民配额;10—50万美元2个配额;50万美元及以上4个配额。
4、
资本转移条款:外资的红利和净利润、为支付贷款利息和技术转让协议手续费、企业被出售或清算的税后净收入或外资的利润,均可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自由汇出。
5、
财产没收条款:外资企业不被没收或国有化。若国家确有需要,必须给予公平适当赔偿。
6、
争端解决条款:双方发生争端应努力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和解,可通过第三国的或国际的仲裁机构仲裁。任何通过争端解决程序不能达成协议的争端,一律按外方的选择办法优先的原则处理。
7、
个人汇款条款:外国雇员可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国外汇款,但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总额。
8、
加纳人专营条款:摊商零售、赌场和彩票、出租车和汽车租赁、美容美发,只许加纳人经营。但非加纳人若投入10量以上汽车,亦可经营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业务。
9、
登记注册条款:建立外资企业按1963年公司法登记注册,并按新投资法到加纳投资促进中心登记注册。
10、
优惠政策: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至少5—10年所得税全免的优惠;除银行、金融、商业、保险、采矿和石油业外,所有企业均可享受加快资本折旧待遇;位于阿克拉市和特玛市以外省会的工业,税款减免25%;位于省会以外的所有其他工业,税款减免50%;所有企业所得税的共同税率为35%,但生产非传统出口商品(矿产品、可可和木材以外的出口产品均为非传统出口商品)的企业,其所得税为8%,旅游业所得税为25%;为农场、建房、木场、采矿和建筑工地的工人提供食宿,免征所得税;一切企业亏损可有5年结转期,担保险业没有结转限期;生产性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的资本开销,经贸工部批准,所得税全免;外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和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销售税或执照税;经总统批准,符合加纳既定发展战略的重大投资,还可享受特别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