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正在实施投资激励政策,为所有投资者在项目执行的初期提供一个“软着陆(在盈亏平衡点以上纳税)”平台。这些基于4项主要方案及立法的激励同时包含了财政和非财政政策。
1、1997坦桑尼亚投资法(Tanzania Investment Act 1997)
优惠证书
基于1997坦桑尼亚投资法的激励政策大致可分为财政和非财政激励两大类。
财政激励
--项目和资本货物进口税和增值税免税计划
--进口税退税计划
·对于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和售给国外机构(如联合国及其驻坦桑尼亚的机构)的货物的进口材料,退还进口税。
非财政激励
--最多可获得5名移民入境限额
--有担保地转移下列资产:
·投资净利润或股利
·偿还外债
·扣除所有汇款税及其他费用
·版税及其他费用
·给国外职员支付的薪水及其他福利
战略投资者地位
超过2000万、为社会和经济做出特殊和重要贡献的大项目,投资者可向政府要求特别奖励。
进口税退税计划
对于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和出售给国外机构(如联合国及其在坦桑尼亚的运营机构)的货物的进口材料,偿还进口税。
2、1998矿业法(Mining Act 1998)
·1980石油探勘及生产法(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Act 1980)
投资者拥有矿业权才能进行探矿和采矿工作。
矿业法规定,所有的资本货物、备件、燃料、油类以及爆炸品和其他物料免税。但企业第一年需支付30%的公司税,并享有50%的资本减免。第一年过后:
·第一级:年资本减免率为37%
·第二级:年资本减免率为25%
·第三级:年资本减免率为12.5%
3、2002出口加工区法案(2002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Act)
该法案规定,所有输入品,如用于加工和制造货物的原材料及机械的进口,在指定区域(如加工出口区)内可免除进口税及其他税项。
4、2005经济特区法案(Special Economic Zones Act 2005)
经济特区法案所指定的经济活动无须缴纳关税、增值税及其他应缴税款,这些经济活动涉及采购生产所用的货物如原材料、设备、机械以及特许企业用于经营的所有产品和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