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须证明其可支配年收入不低于3万欧元。申请人如需供养家属的,每名家属须提高该收入标准5千欧元。
2、申请人提交物业(住宅或其他用途房屋,且总价值不得低于30万欧元)产权证或已在地区土地登记处备案的物业买卖合同,且该物业交易款支付额度不得低于20万欧元,同时附上相应的正式收据。
3、申请人在
塞浦路斯当地银行存款金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该存款须冻结至少3年,申请人须同时提交该存款的银行证明。
4、申请人须提交其来源国的刑事纪录证明,且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塞浦路斯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
5、申请人须证明其无意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塞浦路斯就业。
6、申请人每2年须至少入境塞浦路斯1次。
申请程序将于1-2月内由塞浦路斯内政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