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框架
摩洛哥(Morocco)政府于1995年颁布投资法,制订了鼓励和促进投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投资额超过2亿迪拉姆、或创造250个就业岗位的投资项目,国家将提供购买土地、建设基础设施、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补助优惠政策,对货物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享受5年免缴公司税、5年后减半缴纳公司税的优惠待遇。
行业鼓励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支持对纺织、皮革、电子、汽车和环保等产业的投资,摩政府设立“哈桑二世基金”对上述项目建设用地和厂房建设予以直接资助。具体资助幅度为:项目用地价款50%,但以每平米250迪拉姆为限;项目厂房建筑价款的30%,但以每建筑平米1500迪拉姆为限;或该两项资助合二为一:即仅资助项目用地价款,比例可达100%,但以每平米250迪拉姆为限。
地区鼓励政策
根据摩洛哥2009年5月28日颁布的n° 2-08-132法令,在下列地区实施公司税和收入税优惠政策:胡赛马(Al Hoceima)、贝尔坎(Berkane)、布日杜(Boujdour)、沙温(Chefchaouen)、埃斯塞玛拉(Es-Semara)、盖勒敏(Guelmim)、杰拉达(Jerada)、拉哈什(Larache)、纳多尔(Nador)、乌吉达(Oujda)、坦坦(Tan-Tan)、塔扎(Taza)、德图安(Tétouan)等。例如,在上述优先发展省份设立的企业,开业前5年公司税缴纳税率优惠至17.5%。
此外,对丹吉尔、德图安、乌吉达、肯尼特拉、非斯、梅克内斯、拉巴特、卡萨布兰卡、马拉喀什、阿加迪尔等十余个出口免税区实施比全国其他地区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具体优惠幅度为:全国范围内,新成立的公司在前5年内享受减免50%公司利润税;而在出口免税区则实施前5年免公司利润税,第二个5年享受减免50%公司利润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