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3500亿元人民币/450亿欧元的中欧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通过货币互换,将得到的对方货币注入本国金融体系,使得本国商业机构可以借到对方货币,用于支付从对方进口的商品。这样,在双边贸易中,出口企业可以收到本币计值的货款,可以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费用。
在与欧洲央行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之前,人民银行在2013年就已经与七个国家的央行及货币当局签署了双边互换协议。
具体来看,人民银行分别与
新加坡(Singapore)金融管理局、
巴西(Brazil)中央银行、
英格兰(England)银行、匈牙利中央银行、阿尔巴尼亚银行、冰岛中央银行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金额分别是3000亿元人民币、1900亿元人民币、2000亿元人民币、100亿元人民币、20亿元人民币、35亿元人民币和1000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