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表示,与原21号令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国家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原第21号令规定的核准范围包括境内各类法人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而《核准备案办法》规定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在2012年11月有关省市开展简化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核准备案办法》明确对于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同时,《核准备案办法》对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并对核准、备案条件也进行了简化。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在《核准备案办法》中,新增加了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根据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到位的原则,《核准备案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职责,维护境外投资良好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有关要求,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从而加强跨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联合执法,推进形成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