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经济政策总体目标是积极吸引外资,发展一个健全开放的市场经济。除了颁布法规取消对外资的限制和对外汇的管制以外,政府还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财政支持,如关税减让和其它税收减让等。
特多政府财政鼓励条例:
1.根据财政鼓励条例,设在特多的外国企业可向财政部申请许可,制造加工所批准的产品。具体为企业填写申请表,由财政部对公司/企业进行资审,评定类别如下:
第一类企业:产品的本地价值不少于50%;
第二类企业:产品的本地价值为25-50%;
第三类企业:产品的本地价值为10-25%。
飞地企业是指该企业的产品都出口到加共体以外的市场。资本高度密集型企业是指一个企业的资本投资不少于5000万特元。
2.具体鼓励措施如下:
给予最长期限为十年的公司税全免或部分减免;
全免或部分减免关税;
无限制的损失补偿(在免税期过后的五年内),
在免税期内,制造许可生产的产品所获得的利润,利息以外的收入、红利或其它收入全部或部分减免所得税。(股东或委托人不是加共体成员国的居民,仅减免超过其居住国应赋税的部分)
3.以下企业的设备、机器、原料、零件进口可享受税收减让:
-用于建筑、改建、重建或扩建已批准的企业;
-为生产已批准的产品所购置的设备;
资本高度密集型的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本投资不少于5000万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