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门的核准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已有的境外机构进行再投资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
2、申请文件
(1)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承认了其他监管机构事先核准的必要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减少重复审批程序。
(2)第三类项目的审批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3、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三、外管局外汇登记
外管局自2009年1月起启动了全新电子平台处理所有境外投资事宜,所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外汇程序,包括批准、核准、登记和备案等均需通过该平台进行处理,投资者将获得IC卡外汇登记证(“IC卡”),取代之前使用的纸质证明。所有与投资者境外投资相关的批准和记录,都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的IC卡上。
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应当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管辖
(1)中方外汇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登记;
(2)中方外汇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受理并初审,报外管分局批准登记。
2、报批文件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审批时限
现有规定并未明确外管局审批时限,根据各地外管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正常情况下,外管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25个工作日内核发外汇登记证。
(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备案及注销手续
境内投资者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3、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另外,境内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在国际收购的竞标中,招标方一般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担保存款或竞标保证金。对于在境外没有外汇账户的中国投标方而言,想要在竞标规定时限内获得外管局的核准并购汇汇出存在困难,许多中国投标方也因此错过了好多机会。在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或并购中,中国投资者初期也需要资金投入,如办公场所的租赁及办公设备的采购等。
为解决此类问题,外管局规定中国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可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中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中国投资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中国投资者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中国投资者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四、前期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境外并购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规定了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境外并购类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境外并购前期报告的对象为商务部门和外汇部门。
具体来说,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企业在就境外并购事项进行前期报告时,应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相关情况;实施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境外并购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购背景;拟并购的资产、股权或业务的情况;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时间安排;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需政府提供的服务等。
【作者简介】
孙巍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硕士,现为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江波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