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审批情况
一、境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审批
依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人民银行。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事先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商务部意见后,报人民银行批准;其他情形则可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获得行业内监管组织,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批准。
二、以“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审批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浪费或遭受价值剥离,境内投资者有意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更多审批程序。
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后均需向国资委办理登记,填报“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立案)登记表”,且国资委的登记是前置程序,应当在发改委立项前进行。另外,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涉及实物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对该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
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的情况下,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进行。
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操作,其是否触发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审批,取决于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境内。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或者在境外取得的融资,根据现行规定,无需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前置审批,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中国投资者境内资金,则就境内资金购汇汇出的程序,一样要履行发改委立项,商务部门备案,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
因此,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且能在境外解决投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实施境外投资,会大大简化审批流程,节省审批时间。
在过去的10年间,中国不但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国,同时,中国的对外投资也呈快速增长的态势。
就对外投资政策而言,为了更好的利用庞大的外汇储备,获取中国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引进先进的技术,中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增强中国投资者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例如,中国政府在较大程度上放松了对外汇的管制、提供直接补贴、设立政府合作投资资金以及与主要贸易伙伴(如新加坡)签署双边投资协定等。
但是,目前中国投资者“走出去”的路径仍未平坦,审批程序依旧繁琐冗长,这让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境外并购交易中,付款时点是否及时迅速,也是卖方重点予以关注的要点,过往的案例显示,担心付款延迟的外国卖家,往往会最终选择其他买方,或者向中国投资者收取“中国式溢价”,增加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成本。2011年光明食品集团收购法国优诺案中,就是由于国内审批时间及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光明食品集团在整体方案及报价占优的情况下,最终出局。
从长远来看,增加人民币的流通性,最终实现资本项目下人民币的完全自由兑换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法。中国政府也在为此而不断努力,但短期内这一目标很难实现。
【作者简介】
孙巍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硕士,现为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江波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